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年春季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4-18 14:12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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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育局,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资〔2015〕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我市2015年春季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各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
    (二)认定对象
    1.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
    2.持有2014年2月前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课程代码:00429)和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以下简称“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人员。其中,“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均在2014年2月以后取得的,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3.在2014年2月已取得“两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又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另一单科合格证明书人员。
    4.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在校就读和已经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人员。
    5.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实施前(2013年9月),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电大等)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人员。
    6.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上述认定对象中,前五类为非国考人员,第六类为国考人员。
    二、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安徽省的中国公民。其中,非国考人员应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国考人员应向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2.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具有《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6.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网报时间
    2015年春季全市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网上报名统一时间为4月13日至21日(系统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00―18:00,周六、周日不开放),请在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国考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四、现场确认时间及提交材料
    (一)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
    2015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审查确认全市统一时间为4月22日至24日。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申报材料现场审核确认地点:申请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人事科(股)。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报材料由市教育局人事科统一受理审核。现场审核确认点:亳州电视大学培训中心一楼会议室(药都大道1621号)。
    (二)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其中第8项“有无犯罪记录”需申请人户籍所在的派出所出具证明。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非国考人员中的非师范类专业的申请人提供2014年2月以前取得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类专业申请人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在学期间已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并取得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所在学校、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申请人要提供同底版小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10.申请人提供以上材料(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时,请依序装订成册。
     11.申请人要根据户籍或单位所在地正确选择确认点,提交材料务必备齐后再前往确认,以免往返奔波。
    五、认定程序
    非国考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全市统一安排在5月16日至17日进行(以县区教育部门公告为准),测试工作由各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自行安排。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安排,测试时间安排在5月9日进行;测试地点:亳州电大;测试环节包括撰写教学设计和无生上课。
    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国考人员在我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合格证明中标明的考试类别与其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一致时,无需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及《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严格认定条件和规范认定程序,不断完善和改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各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规范操作,依法认定;在全市系统开放时间段内,合理安排认定工作时间,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介加强宣传,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耐心解答社会咨询,保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证书管理。各县区要继续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发和换发工作,严格审核,做好纸质材料存档,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的“证书补发换发管理”模块中进行登记。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将以此作为各市及省直管县申领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数量的依据。各县区要汇总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31日所辖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职工教师资格证书撤销、丧失情况,填写《XX市教师资格证书撤销/丧失情况一览表》(附件2),于4月17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同时报市教育局。
    联系人:陈咏梅          联系电话:0558―5125217
    电子邮箱:cym6969@126.com

    附件:1.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的通知(教资〔2014〕7号)
          2.XX县区教师资格证书撤销/丧失情况一览表

 

                              亳州市教育局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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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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