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春季亳州利辛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时间:2016-03-30 17:25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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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2016年全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统一部署,现将我县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利辛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由亳州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

二、认定对象

1、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见附件)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

2、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且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上述认定对象中,第一类为非国考人员,第二类为国考人员。

三、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利辛县的中国公民。其中,非国考人员应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国考人员应向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2、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具有《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6、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四、网报时间

2016年春季全县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6日至15日(系统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30—17:30,周六周日不开放),请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五、现场确认时间及提交的材料

(一)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

2016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审查确认时间为4月19日至20日。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申报材料现场审核确认地点:利辛县教育局五楼会议室(自来水厂北,原老电大院内)。

(二)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后下载,用A4纸张双面打印并签署姓名)。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所在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出具。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5、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利辛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是利辛县人民医院,体检时间为4月13日—15日。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早晨空腹到利辛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检。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合格证明中标明的考试类别与其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必须相一致)其中,2015年下半年及之后参加考试并合格人员,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不再寄送纸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6﹞23 号)要求,提供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查询、下载、打印PDF格式“网页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8、申请人要提供与网报同一底版的小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9、申请人提供以上材料(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时,请依序装订成册。

10、 申请人要根据户籍或单位所在地正确选择确认点,提交材料务必备齐后再去确认,以免往返奔波。

六、其他事项

1、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需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照片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超过20k,jpg格式。电子照片须与教师资格申请表、教师资格体检表、教师资格证书上粘贴的照片为同一底版。

2、申请人务必要正确填写电子邮箱,以备网报密码丢失时从邮箱中找回。

3、利辛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将颁发《教师资格证书》。请关注利辛教育网站公告。

七、温馨提示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结束。特别提醒请申请人注意: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和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二)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咨询电话:8800222

附件: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

利辛县教育局

2016年3月28日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

一、关于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课程代码:00429)和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以下简称“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问题。

截止2014年2月,已取得“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者,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截止2014年2月,仅取得“两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另一单科合格证书,并在20 1 5年1 2月3 1日前按照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两学”考试成绩不再作为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依据,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均在2014年2月以后取得的,不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二、关于截止2013年12月31日在校就读和已经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直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问题。

2013年9月我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启动后,从2014年起新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截止2013年12月31日在校就读和已经毕业的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寺业学生,可以按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三、关于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问题。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实施前,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电大等,以下同)申请教师资格时,需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鉴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到2015年12月31日结束,非全曰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过渡期内,可按照原办法通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015年12月31日之后,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四、关于五年一贯制专科、“3+2”专科、专升本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入学时间的界定问题。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试点工作启动后,从2014年起新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上述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涉及五年一贯制、“3+2”专科、专升本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入学时间的畀定问题,以其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毕业证书上所注明的入学时间为准。

五、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属地化问题。

1.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可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就读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2.其他申请人可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各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六、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春季和秋季受理认定问题。

《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全省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按照要求面向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每年春季、秋季各开展一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七、关于孕妇体检的问题。

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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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fangyi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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