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证备考-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时间:2018-09-21 10:04 作者:师出教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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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即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的渊源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有 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规定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 抵触,是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依据。

《宪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社会主义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民 主集中制原则、民族平等原则、宪法至上原则,这些规定了我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宪 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 九条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如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 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 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教育法律。我国教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的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教育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19953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并于同年9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目前属于教育法律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3)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教育活 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教育法律相抵触。通常称其为条例、规定、办法 或实施细则。

4)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指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在本地区生效的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教育法规不得与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相抵 触。地方性教育法规还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发挥制定的教育自治条例和教育单行条例。地 方性教育法规通常称为条例、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等。

由于地方性教育法规极为丰富,在此不一一列举。

5)教育规章规定。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 规制定的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教育规章数量很多,涉及教育的各个方面,一般称为规定、办法、 规范、规程、大纲、标准等。

依据发布的机关不同,教育规章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教育部或教育部会同其他部委制定的规 章,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另一类 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制定的教育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6)教育法的其他渊源。《行政法》《民法》《刑法》中关于涉及教育活动中法律责任的规定也 属于教育法的渊源,如涉及教育违法的行政处罚问题,教育活动中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适用民 法的问题,教育领域中违法情节严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需要通过《刑法》来调整,因此《行政 法》《民法》《刑法》也是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另外教育政策也是教育法的渊源,我国教育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在党的政策指导下制定的,很多内容都是党的教育政策的体现,因此教育政策也可视为教育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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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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