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证备考-教育法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18-09-21 10:03 作者:师出教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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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的概念

教育法属于法律的一个分支,具备法的一般特征。所谓法律指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 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因此我们可以说教育法是由国 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与其他法律的主要不同在于调整对象的不同,比如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公民、法人以及公 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 各种关系,教育法主要调整国家、学校、教师、家庭、学生之间在教育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教育法一般仅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规范, 在我国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 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制定的《学 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实施办法》等。 通常我们所说的教育法指的是广义的教育法。

2.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是特殊的社会规范。教育法规范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具有程序性、正式性 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是国家、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和社会在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不仅指明了行为的方向,也指明了行为的条件和行为的 后果,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的特点。

2)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 学生、家长、其他社会组织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权利是教育法律法规赋予教育主体所 享有的教育权益,它允许教育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教育义务是教育主 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规范的要求。

3)教育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教育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活动中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以国家的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用以调整在全社会范围内个体教 育利益和社会教育利益的矛盾,并以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形式规范人们的教育活动,使教育主体 的行为限制在国家意志范围内。

4)教育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政策、职业道德规范的根本区别在于 教育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虽然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力,如道德规范的强制力来自社会舆论的评判,宗教规范来自人们的内在信仰,而教育法律规范来自国家强制的力量,通常以法律责任的形式出现。如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 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5)教育法律区别于教育政策、教育法规。有时我们通常将教育法律规范笼统称为教育政策法 规,其实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有着本质的区别,教育政策一般是指我们党一定时期指定的教育活动 文件,具有指导性,不具有法律规范性,教育政策必须上升为教育法律后才具有约束力。而教育法规一般仅指由国务院指定的教育法律性文件,区域广义的教育法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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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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